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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4-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集美大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师德师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主要是指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和社会活动等方面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五条  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对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师德失范。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以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七)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等,严重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发现本单位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反映本单位教师师德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及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并立即着手进行初查,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九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相关单位成立调查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调查组应认真调查、细致取证,应向被调查的教师询问情况并听取被调查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终结后,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核查过程中,被核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经许可,当事各方均不能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核并上报学校。应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处理文件发布后由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签收。同时,所在单位应召开会议,宣读处理决定并开展警示教育。

第四章 处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对师德失范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被处理人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复议;对复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因师德失范受到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四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严肃追究责任: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监督、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追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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